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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极端伦理困境下的跨时空法哲学对话

虽然我不懂法,但我喜欢吃正经法官们的瓜。

主线整理


案情回顾

探险者们被意外困入山洞中,取得短暂的外界联系,明确了解:救援需要至少十天。他们保持现状,无法存活,除非吃人。失联后,他们决定抽签吃人。而被吃的那个恰巧是提议抽签吃人而在实施前反悔的家伙。


陈词


一、法律

严格遵守法律条文,还是深究法律本身?

第一位法官认为要尊重法律条文。被告有罪,但理应获得赦免[1]。

第二位法官打开新地图:我们应该探究立法精神,从法律的本身出发去研究案件。

法律力求客观,但绝不冷漠。前者看起来舍弃了实质正义,后者引来的各方面争论也是实打实的:

1.如何确定当初立法者没有考虑到这种吃人情况?

2.如何确定探究的立法精神是真正的立法精神,而不是基于自己有限的知识经验中的潜在喜好?


二、紧急避险

案件难在“情理”的处理,即“吃人”是他们迫不得已而为之的。但,这是真的不得已而为的吗?不得已就可以被原谅吗?

第七位法官认为,被告处在“死亡必然性”之下,他们吃人是无邪恶动机下的无奈之举。

但第六位法官认为,情况还没有危机到必须吃人。他们完全可以吃点“小零食”,即吃自己身上不重要的末端,或者等待最虚弱者先行死亡。而且,即便偷吃面包的人是无奈偷吃,但在法律上也是不承认的。否则,很可能引导对社会对道德上的破坏。

不过,吃“小零食”是否比直接吃人更可怕,偷吃面包能否作为类比,就是另外的话题了。


三、法律中地域管辖的界定

第二位法官认为:在本案中,现有先例和法律所依赖的前提不存在,他们处于自然状态下。同时,他们抽签吃人的各种操作,正是他们的新法律。

但其他法官反驳:既然是新法律,又是谁给我们权力去审判他们?


四、生命

有人认为生命一换多,是无奈的“划算生意”。但也有人认为生命具有绝对价值。牺牲某一生命去拯救他人,需要征得被牺牲者的同意。但转念想到营救团队中因为去营救那些“杀人犯”而死的人员,不免有些可悲。

话题太大,能力不够,目前不做讨论。


总结


​ 很有意思。有些细节之处让爷忍俊不禁。这几个老头虽然都是只作为法官在庭上辩论,但他们的思想流派,其个人性格也在具体的辩论中极其生动地体现。有两个让我印象深刻的老头。

​ 一个是弃权那个。他一会儿说法律,一会儿说伦理,自己在两难中摇摆不定,痛然弃权回避。其人十分感性,陈词的字里行间满满喷溢着个人感受。这全然跳脱我对本书老头的刻板印象。在我眼里,他全然像是个花季老太!

没有必要通过探究细节来进一步展示我同事观点的荒谬。

让我们看看我同事所提出的让我们加以采纳并适用于本案的自然法的内容。这是一个多么颠倒是非、令人难以理解的规则啊!

我同事所解释的原则中包含其他令人难以忍受的推断。

​ 还有一个是前半部最后一个陈词的老头。他在评析前面各个老头陈词的同时,又添有个人独到的理解与看法。其语气无奈又超然,看起来十分高级。在我眼中,这老头恍若天山之上的美男,出世而入世。就算他老了,也是个气质帅老头!

如果需要更详细地论证我的决定和调和法律的方法,我愿意将我的同事福斯特的第二部分论证,也是较少幻想成分的部分作为基础。


​ 两次审理都是平局,以被告被判死刑而终。尽管各位法官的陈词十分精彩,可看到这种多少显得平淡结果让人有些意难平。

​ 或许放在这不合适,但我想起了《我不是药神》原型。跳脱来看,法律并不判决命运的全部。不完善的法律之外,还有善良的人们。希望人们在法律漏洞下受的委屈能被社会以另外的形式报偿。


​ 作者本人说了,构思该案件的唯一目的,是使大家共同关注一些存在分歧的政治和法律哲学。纵观各平台读书博主,也基本都只强调本书锻炼思辨和培养法学素养的价值。依爷看来,那种说法多少欠些味儿。锻炼与学习固然重要,但若能有意识地给读后感悟在生活实践的应用中多加权重,岂不美哉?

​ 当然站着说话不腰疼,我也没什么能拿得出手的实例。这点日后再补充!时间紧迫,草草结尾好了。


摘抄

疑难案件也许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因为它可以使人民认识到自己对最终意义上由自己创造的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并提醒他们没有任何个人的恩典能减轻他们的代表所犯的错误。

此等修改需要自然哲学家和心理学家的帮助,随之对解决此问题将有一个可以理解的合理基础,而不是我们的司法和学术意见所产生的咬文嚼字和形而上学的混杂。

存在于法律原则和美国公众观点之中的平衡,多于存在于事实本身之中的平衡。

从常理上看,我们的法律本身就是犯罪。当法庭宣称我们所维护和阐释的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只能借助于出自行政长官个人意愿的赦免才能摆脱这一结论,在我看来,这等干承认这个联邦的法律不再彰显正义。

不管我们的各个法律分支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什么,稍加思考就不难明白其所有目标的根本指向都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之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他们将怀疑导出这么多陌生的结论的论证,背后是否隐藏着不为人知的诡辩。

法律精神与法令文字孰轻孰重?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

人们不断尝试着调和自我防卫的法律处理和法令措辞之间的矛盾,但是在我看来,这些努力仅仅是巧妙的诡辩。事实上支持自我防卫的例外是不能与法律条文的字义调和的,能与之调和的只有法律条文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如果我们再从威慑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一个人是否可能为了避免因偷窃一片面包入狱而愿意挨饿致死。

如果我们谴责他们为了救五个人而杀掉一个人,那么我们如何证明以十名工人的生命为代价把他们救出来,却又将其送去受审并处死是正当的呢?

现在我意识到只要你有规则和抽象原则,律师就能发现它们的差别。在某种程度上,我刚才所描述的现象是对人类事务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整时,必然会带来的不幸。但我认为,需要此种调整的领域被过高估计了。
当然,如果游戏要继续,有些基本的游戏规则必须被接受。

我想我们应该以好的行政官员为榜样,他们将程式和原则适用于手中的案情,从所有可以利用的形式中挑选出最适合得出正确结论的规则。
政府的这一方法最明显的好处是,它允许我们依据常识富有效率地处理我们的日常事务。然而我坚持这一原理还有更深层的理由。我相信,如果要让我们的行为与接受我们统治的人们的情感保持合理一致,只有依靠这一原理的洞见,我们才能保持必要的弹性。与缺少其他特定的历史因素相比,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协调的缺失,将导致更多政府垮台和更多人类不幸的产生。

我们有可能在自己的思想模式里面迷失方向,而忘记了这些思想模式对外部真实世界没有任何哪怕微小的影响。

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以另一种形式统一)

故此,本案在道德上和法律上都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子。不幸的是,从道德上而言,简单会导致无罪判决,从法律上而言,简单却会导致有罪判决。这种矛盾解释了我的同事在他们的冗长意见中所反映出来的痛苦煎熬。

这种同情感可能是非常普遍、自然而令人尊敬的,但是根据我们的法律,它并没有任何权威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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